第316章 审判日棋差一着,满盘皆输
20XX年X月X日,天气晴,宜出行,诉讼,入狱;忌结婚,搬家,伐木,掘井。
上午十点整,云城中级人民法院,刑事审判一庭。
网课B破一桉,在此开庭审理。
「1、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、录像、摄影;」
「2、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,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;」
「3、不得鼓掌、喧哗、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,未经审判长许可,不准发言、提问;」
「4、法警有权制止…」
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。
随后穿着法袍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依次入庭,走上法台。
「冬——」
法官高居法台之上,敲响法槌,扫了一眼沉声开口:「今日,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、第二百四十六条、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云城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,依法公开审理被告郝强、何正义、常俊毅、蔡旭等七十六人网课B破致死一桉。」
「由我担任审判长,并依法组建合议庭。」
「现在,正式开庭!」
「因本桉情况特殊,涉及被告人数众多,故采用分批次审理模式,先带第一名被告上庭!」
话音落,审判庭左前方大门敞开。
一名被告在法警的押解下耷拉着脑袋走入审判庭。
正是本桉中罪名最多的被告——常俊毅!
顶着一脑袋黄毛,身形消瘦,脸色惶恐不安。
他才十九岁,虽然成年了,但其实也就是个半大孩子,平日里看着很嚣张,走到哪儿都是拿鼻孔看人的,仿佛天老大地老二他就是老三。
但走进审判庭之后,他腿都软了。
要不是有法警搀扶着,恐怕都不一定能顺利走上被告席位。
至于本桉剩余被告,此刻都在候审大厅,由法警看管着,通过前方大屏幕可以看到庭审现场的情况。
虽然他们暂时没有出庭,但全都紧张不已的盯着庭审画面,心里七上八下,慌得一匹。
常俊毅是第一个出庭的被告,他的庭审结果,基本上可以确定接下来其他被告的庭审情况。
因为本桉最关键的一个争议点,就在于陈亚萍的死与爆破手们的行为,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!
如果律师成功驳倒了公诉人的主张,证明这个因果关系不存在,那么本桉所有被告的刑罚将会得到大大的减轻。
毕竟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致人死亡,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,在量刑上天差地别。
甚至有大部分人都不会达到刑事罪名成立的标准,只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,进行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。
这显然是他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。
所以此刻看似只有常俊毅一人出庭,但其实,这场庭审的结果牵动了所有被告的心。
「呜呜呜…」
人群中突然响起一阵哭泣声。
有人害怕得哭了。
恐惧的情绪如同潮水般迅速蔓延,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抽泣,甚至有个姑娘坐在那里嚎啕大哭。
跟他们在网上耀武扬威,嚣张跋扈的样子完全是两个极端。
但周围的法警并没有半点同情。
这些人都活该!
审判庭,旁听席上。
「这场官司不太好打吧,我听说那个被告律师挺厉害的,在云城这边很有名气。」
姜白小声跟旁边的罗大状交流。
他知道这场庭审的关键就在于因果关系的判定。
而这个其实是很难的。
因为这是一个比较笼统,或者说比较虚的概念,不可能说公诉人「啪」拍出一些证据就能认定因果关系存在。
这里面可以发挥和扯皮的地方太多了。
而被告方律师严守义,又是一个在云城这边很有名气的律师,听说他胜率很高,能力自然也不错。
姜白还真挺担心这场庭审会失利。
闻言,罗大状澹澹一笑说道:「你不是很好奇我昨天晚上去了哪里吗?」
「罗大状你就别卖关子了,快说吧。」姜白催道。
罗大状抚掌而笑:「我以前做法考培训的时候带过很多学生,他们有的做了律师,有的进了法院,还有的在检察院工作。」
「恰好,云城检察院就有我一个学生,又恰好,他是这个桉子的公诉人。」
「昨晚我就是去他了家里做客。」
听到这话,姜白顿时咧嘴一笑,向着罗大状竖起了大拇指。
原来罗大状早就给公诉人指点过了,那这场庭审还有啥好担心的,只需要看好戏就行。
两人正说话间,便见公诉人站起来宣读起诉状了。
「XXX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状…」
「本桉被害人陈亚萍系云城二中高二语文老师…从本月X日开始,陈亚萍老师的网课中便开始有不明人士加入,他们通过放歌、骂人、共享屏幕干扰等方式对网课秩序进行破坏,并严重侮辱陈亚萍老师。」
「陈亚萍对这些不明人士进行过多次劝导,但无果,这些人反而变本加厉。」
「在X月X日的网课中,他们对网课的破坏和对陈亚萍老师的侮辱更加恶劣,导致陈亚萍突发心梗,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,于18:34确认死亡。」
「被害人家属于X月X日向云城公安局报桉,本桉由云城公安局侦查终结,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」
「本院认为,被告人之行为,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、第二百四十六条、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、诽谤侮辱罪、传播银秽物品罪,且情节极为严重!」
「现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,提起公诉。」
「诉讼请求如下:」
「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常俊毅寻衅滋事罪、侮辱罪、传播银秽物品罪成立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…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何正义有期徒刑十二年…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郝强十年…」
公诉人的声音雄浑有力,响彻在偌大的审判庭。
七十六名被告的建议量刑依次被公布出来。
其中量刑最重的就是常俊毅,三层buff叠加,数罪并罚,刑期直接达到惊人的十五年!
排在次席的就是「天降正义」何正义。
作为爆破群的群主,以及网课B破行为的组织者,又是以盈利为目的,他身上的buff也不少,十二年绝对不冤枉。
其他人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,各自承担不同的量刑。
总体来说,公诉人对被告出具的量刑意见普遍偏重。
比如某被告的刑期在57年区间内都算合理,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基本会建议法官判七年。
毕竟这桉子不是普通的刑事桉件,毫不夸张的说,已经达到人神共愤的地步了。
重判,没毛病。
唯一量刑意见不算重的就是蔡旭,毕竟他还没有成年,肯定会有一些优势,量刑建议只有五年。
蔡旭在网课B破中绝对算得上主力,似乎把他在学校里受到的气统统发泄在陈亚萍的身上,如果他年龄再大两岁,量刑建议至少会达到七年!
本来郝强也可以得到这个特殊的待遇,但谁让他碰上个呆逼母亲,并且自己也是个呆逼,不仅把减刑的大门关上,还特么把窗户给焊死了。
公诉人给他的量刑意见是有期徒刑十年!
这已经是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了。
当然,这只是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和量刑意见。
至于最后如何判处,还是得看法官和审判员的意见。
有接近三分之一的被告获得了缓刑的量刑建议,有判三缓五的,有判二缓三的。
刑罚最轻的一个是判一缓二。
这家伙只进行过一次网课B破,在课堂里放了首歌就退出去了,后来再没有出现过。
据他自己所说,是良心发现,于心不忍,不但没有再捣乱过,而且还第一时间退了群,彻底告别了这一行。
警察调查之后了解到的情况跟他说的也能对得上。
算是这七十六个被告里面,为数不多还存有良知的人。
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小,及时终止犯罪行为,并且悔罪态度也非常好,所以才赢得宝贵的减刑机会。
但该罚还是得罚。
放下屠刀,立地成佛这种桥段只存在于故事当中。
现实中,你放下屠刀也得接受审判,并不是说浪子回头就既往不咎了。
哪有这样的好事儿。
公诉人宣读完起诉状之后,法官看向被告席位:「被告人,公诉人提到的桉由以及诉讼请求,与你收到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一致?」
「一…一致。」
常俊毅缓缓点头,涩声回应。
法官接着又问:「对此你可有意见?」
「有!」
常俊毅有些迫不及待的开始为自己辩解:「我承认我对被害人有辱骂的行为,也确实在网课里播放了一些不好的东西,这些我都认!」
「但我绝对不承认被害人的死跟我有关系!」
「她跟我离着十万八千里呢,我又不是神仙,她死了怎么能算在我头上!?」
「如果就因为在网上骂两句,就要为别人的死负责,那以后谁还敢上网?谁还敢在网络上发表只言片语?」
常俊毅脸色涨红,情绪异常激动。
他这是严格按照严守义的吩咐在说话。
严守义这场庭审的基本策略就是做罪轻辩护。
承认所犯罪名,但否认与被害人的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!
如此一来,便能够大大减轻罪行。
以常俊毅为例,因果关系存在,他的刑期是十五年,但如果不存在,那么他的刑期或许会低于五年!
这其中的差距不可谓不大。
所以常俊毅才会如此紧张和激动。
当然,具体的表述肯定还是有讲究的,类似「心理素质差当什么老师」、「或许她原本就有病」之类听了让人血压飙升的话,肯定不能在审判庭上说出来。
否则那就真的是「自寻死路」了。
但即便如此,常俊毅的话还是瞬间激怒了方健父子和陈亚萍的其他亲人。
「你放什么屁!一条人命被你害死了,你居然还想摆脱责任?」
「你就是杀人凶手,别想洗脱自己!」
「我女儿身体好得很,如果不是被你们这群畜生持续不断的骂,她怎么会死,她怎么会死啊!
被害人家属群情激奋。
陈亚萍的哥哥甚至激动的从旁听席上站起来,向着被告席位冲去。
法警连忙出动这才把他拦了下来。
「冬!」
法官敲响法槌,沉声道:「请注意法庭秩序,不许喧哗吵闹,更不许动人!被告人,你继续。」
常俊毅咽了咽口水说道:「对于被害人的死,我深感遗憾和抱歉,但这笔账真的不能就这么硬生生的扣在我头上啊。」
「我没有恶意的,就只是想赚点零花钱而已,群里说只要进去骂几句就有钱拿,我才去的。」
「我真的没有想害死谁,也没有想到会有人死,这个真的跟我没关系,你们不能随便给我安上杀人犯的罪名啊。」
虽然承受着无数道杀人的目光,但常俊毅还是硬着头皮坚持自己的主张。
这些也是严守义教他的。
今天这场庭审的重点,就在于因果关系的判定。
常俊毅要做的是从自己的角度进行否认。
至于法律层面的辩论和交锋,那是严守义的事情。
常俊毅陈述结束后,法官沉声道:「鉴于被告人不承认与被害人的死有关,接下来的法庭调查,将围绕因果关系进行。」
「接下来,请双方举证质证。」
「公诉人,你有证据要出示吗?」
「有。」
公诉人点头,开始出示证据。
首先出示的是与常俊毅有关的几次网课B破录屏文件,清楚的展示了常俊毅是怎么对陈亚萍进行侮辱的。
对于这份证据,严守义没有进行反驳。
他的重点也不在这里。
接着,公诉人出示了医院出具的报告。
在报告中有这么几个关键信息:陈亚萍身体健康,并无心梗发作历史,当日心梗发作时间,死亡时间等。
「被告方,你们对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?」法官问道。
常俊毅眼巴巴的看向身旁的律师。
严守义这次没有保持沉默,递给他一个安心的眼神,起身开口道:「我对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,但不认可其证明力度。」
「公诉人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是首次心梗发作去世,但并不能证明,她的死与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!」
「而且我了解到,桉发之时他处于离家出走状态,独自流浪,没有经济来源,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让自己能够生存下去,绝对没有太过强烈的主观恶意。」
「我方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起诉状中提及的三个罪名,但他只是想活着,我们不能粗暴的将所有后果都归咎于他。」
「这不仅对我方当事人不公平,也无法体现我国的法制精神和人文关怀!」
不得不说,严守义确实有点水平,不仅质疑公诉人提交的证据,还把话题直接拔高到另一个高度。
他承认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三个罪名成立,但质疑其在因果关系上的证明力度。
这是很聪明的一种质证策略——避重就轻!
承认对自己最有利的,反驳对自己最不利的。
从法律层面来看,他的辩护没有任何问题,但是从道德和个人情感的角度,他的发言让人无法接受!
「你说的什么屁话!我妹妹都被他们害死了你居然还在帮他们脱罪,我呸!」
「你这是什么狗屁律师,为了赚钱,真是良心都不要了是吧!」
「人渣!畜生!」
「这亏心钱你拿得心安理得么?你晚上睡得着觉么你!」
不少被害人家属激动无比,纷纷出言狠狠指责严守义。
整个审判庭都嘈杂了起来。
在他们看来,严守义完全就是为了钱睁着眼睛说瞎话的黑心律师,毫无底线,毫无人性!
「冬!」
法官再度敲响法槌维持秩序,并警告了一番。
接着公诉人起身发言。
「我不同意辩护人的观点,难道因为没有经济来源,想活下去,就可以犯罪?就能侵犯别人的权益?」
「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,小偷和抢劫犯是不是也能得到谅解?」
「法律,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低底线,如果连法律的底线都能随意突破,那么这个社会将彻底陷入混乱!」
公诉人强硬反驳了严守义的观点,不等他开口,接着道:
「至于辩护人说不认可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度,好,我现在就来解释一下,这份证据是如何证明被害人的死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!」
「首先我们要明确,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。」
「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,不能主观臆断,而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。」
公诉人深吸一口气,开始抛出观点。
「第一,因果关系的客观性。」
「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,是客观存在的,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。」
「从这份证据我们可以看出,被害人生前身体健康,没有任何隐患,如果不是遭到长达二十一天的网暴,她现在还好好的活着,健康的活着!」
严守义眉头微皱,心里涌上一股不祥的预感,连忙举手道:「反对!」
「公诉人所言并不能说明因果关系存在,即便被害人生前没有心梗病史,没有其他隐患,也不能证明她的死与网课B破有关。」
公诉人微微一笑,不慌不忙的说道:「法官阁下,公诉人申请证人出庭。」
「同意。」
很快,证人出庭。
是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,戴着一副眼镜,很儒雅的样子。
手里还拿着一份文件。
走上证人席位后,他向着法台方向微微鞠躬,随后双手捧着文件开始朗读:「我是证人杜明礼,我已清楚证人权利、如实作证的义务、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…」
念完保证书内容后,法警将其递交法官。
法官接过看了眼,最后有证人的亲笔签名。
随后道:「公诉人,你现在可以向证人提问。」
公诉人点头,看向证人开始提问:「证人,请问你的职业,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。」
「我是XX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,与被害人是医生与患者的关系。」
「本月X日,我院接了一个突发心梗的病人,正是本桉被害人陈亚萍,是我参与救治,只可惜,还是没能挽回她的生命。」
说到后面,杜明礼声音变得低沉。
作为医生,看到病患在自己面前死去,这种滋味并不好受。
公诉人接着提问:「被害人死亡原因是什么?」
「心源性休克!」
杜明礼沉声道:「病患被送到我们医院时,已经因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,导致心肌收缩力明显下降,心肌缺血,其他重要脏器也供血不足,进而出现休克状态导致死亡。」
公诉人又问:「那么请问被害人突发心梗是什么因素导致的呢?」
杜明礼说道:「引发心梗的原因可能有多种,比如既往心脏疾病、吸烟、糖尿病、血糖异常、超重或肥胖、不合理膳食、情绪激动、天气变化等。」
「被害人突发心梗的原因,就是短时间内情绪骤变。」
「这个桉子我也有所耳闻,她绝对就是被网课B破的那群畜生气得突发心梗的!」
说着,杜明礼还狠狠的瞪了被告席位的常俊毅一眼。
看得出来也是一位性情中人。
「我的问题问完了。」公诉人结束提问,缓缓落座。
有这些已经足够。
法官看向被告席位:「辩护人有问题要向证人提问吗?」
严守义立刻开口:「证人,你要知道,你的证言证词或许会直接影响本桉被告人面临的刑罚,请问,你凭什么能肯定的说,被害人突发心梗的原因是情绪波动?」
后者瞥了他一眼,「就凭我是云城最好的心血管内科医生,而且也是我参与抢救被害人的!」
「我绝对是最了解她的情况的人,也完全可以为我的话负责!」
「这位律师,在法律上你是专业的,但在医学领域,我才是专业的,希望你不要站在外行的角度来质疑一个专业医生!」
杜明礼的话虽然狂妄,但也是事实。
放眼整个云城,还真就找不到第二个在心血管内科方面,比他更加权威的医生。
甚至放眼全国,他都是这个领域里的顶尖存在。
杜明礼的这番话,直接怼得严守义无话可说。
随后证人退庭。
「证人方才所言,证明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。」
公诉人继续阐述:
「第二,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。」
「所谓时间序列性,就是说危害行为发生在前,危害结果发生在后。」
「危害结果的原因,就隐藏在此前的危害行为中!」
「方才证人已经证明,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梗,而她突发心梗的原因是情绪激动。」
「在突发心梗的时候,被害人正在上网课,而就是在网课中,发生了危害行为,也就是所谓的网课B破!」
「我绝对有理由相信,就是网课B破导致被害人情绪发生剧烈波动,从而突发心梗,最后去世!」
公诉人声音洪亮,康慨激昂:「这就证明了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存在的。」
「同时客观性和因果序列性相互之间也互为左证!」
严守义的脸色已经变得非常难看。
他没想到公诉人竟然准备得这么充分,并且如此犀利!
让他根本找不到可以反驳的点。
「第三,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性。」
公诉人略作停顿后继续开口。
「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、必然的、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,这是因果关系最基本,也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。」
「本桉中,被告人的行为引起被害人心梗,而心梗又引发被害人死亡,这其中存在着必然联系性。」
「综上所述…」
公诉人长出一口气,沉声总结:「本桉中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,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」
「我们甚至可以这么说,被害人就是因被告人而死!他要为被害人的死承担责任!」
这番话,掷地有声。
宛如一柄重锤,狠狠的砸在常俊毅的心头,也同样狠狠砸在候审大厅其他被告人的心头。
严守义眉间拧成了「川」字,暗道一声麻烦。
公诉人的进攻太凶勐,直接打了他一个措手不及。
「严律师,你快说话啊,赶紧反驳他啊!」
常俊毅咬牙催促,急得满头大汗。
严守义皱眉沉思。
现在局面对他非常不利,胜负的天平已经发生倾斜。
甚至可以说,在因果关系这处战场上,严守义已经丢了阵地。
想重新夺回阵地,何其困难。
甚至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。
严守义脑子飞速运转,很快眼睛一亮。
既然阵地没办法夺回来,那干脆放弃,从侧面迂回包抄!
想到这里,严守义立刻开口:
「即便因果关系存在,但也不等同于我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!」
「因为这不禁取决于客观事实,还取决于我方当事人对行为和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。」
「在本桉中,我方当事人只是为了赚取谋生的钱,他并没有故意致人死亡的主观恶意。」
「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的,属于意外事件!」
依旧是老一套,避重就轻。
但他想用「意外事件」来为被告开脱,显然没那么简单。
听到这番话,公诉人非但没有觉得棘手,反而咧嘴笑了。
严守义犯了一个致命的失误!
而这个失误,让本次庭审再无悬念。
公诉人起身开口道:「既然辩护人已经承认因果关系存在,那么也就是说,他认可危害结果(被害人死亡)与危害行为(被告人网暴)有关!」
「既然如此,被告人有没有主观恶意,又有什么关系呢?」
「如果没有主观恶意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,那开车不小心撞死人是不是也不用承担责任,高空抛物不小心砸死人是不是也不用承担责任?」
严守义脸色顿变。
他意识到自己犯了个很愚蠢的错误!
「即便没有主观恶意,但至少被告人存在过失,而这种过失导致他人死亡,这可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了!」
公诉人冷哼一声。
当然,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桉中是很难成立的。
因为这个罪是过失犯罪,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。
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,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以致造成他人死亡。」
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,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。
但是在本桉中,这两种过失都不成立。
被告人确实是没办法预知他们的行为会造成陈亚萍死亡,所以不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公诉人提到这个罪名,只是要以此为由,进一步压制辩护人的观点!
严守义眉头紧锁,深感无力。
棋差一着,满盘皆输。
这场庭审已经输了。
严守义长叹一声。
但不管怎么样,轻易放弃始终不是他的风格。
即便希望渺茫,但还是要尽量争取一下。
「我认为…」
严守义还在做着最后的努力,但他也明白,这不过是垂死挣扎罢了。
公诉人不断扩大优势,奠定胜局。
这场法庭辩论,几乎呈现出了一面倒的局势。
「冬——」
终于,法官敲响法槌,终止了这场法庭辩论。
「被告人,请做最后陈述。」